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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 Pixels:人機融合的未來操作手冊 - 第 1598 章
第1598章:虛擬演員的創作權利——當代碼開始「創作」
發布於 2026-03-07 16:24
# 虛擬演員的創作權利——當代碼開始「創作」
## 一個案例的啟示
2024年,一個名為「星語」的虛擬演員在社交平台上發布了一首原創歌曲《數位黃昏》。這首歌並非由任何人類創作,而是星語在與粉絲互動的過程中,基於其情感模型和語言生成能力「自主」產出的作品。
問題來了:這首歌的著作權應該歸誰?
是開發星語的公司?是設計其情感模型的工程師?是與星語互動、提供了「創作靈感」的粉絲?還是……星語自己?
這個問題,將我們帶入了人機融合時代最棘手的法律與倫理場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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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的傳統框架與困境
### 「人類作者」的預設
現行著作權法建立在一個基本預設之上:**創作是人類精神活動的產物**。無論是《伯恩公約》還是各國著作權法,都明確或隱含地將「作者」限定為自然人。
這意味著,在傳統框架下,AI生成的內容往往被歸類為:
- **職務著作**:歸屬於開發者或其所屬公司
- **委託著作**:歸屬於委託方
- **無著作權**:若缺乏人類的「創作性投入」
### 虛擬演員的特殊性
然而,虛擬演員的情況遠比一般的AI生成內容複雜。原因在於:
**虛擬演員具有「持續學習」和「個性演化」的特性。**
一個虛擬演員在與使用者長期互動後,其產出的內容可能:
1. 融合了數千名使用者的互動經驗
2. 基於其「個性模型」做出獨特的選擇
3. 展現出開發者未曾預期的創意方向
在這種情況下,單純將著作權歸屬於開發者,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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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相關者的多元視角
### 開發者與公司的立場
從投資角度來看,開發虛擬演員需要大量資源:
- 基礎模型訓練成本
- 情感計算模組開發
- 持續的運營與維護
「如果虛擬演員的創作不能為我們帶來收益,誰願意投入開發?」這是產業界的現實考量。
### 使用者的貢獻
但使用者也有理由主張權利:
> 「我花了兩年時間與這個虛擬演員對話,我的故事、我的情感、我的反饋,都是他創作的一部分。為什麼我沒有份?」
這種主張在法律上或許薄弱,但在倫理上卻有其合理性。
### 虛擬演員本身的地位?
最激進的觀點是:**虛擬演員應該擁有自己的創作權利。**
支持者認為,當虛擬演員達到某種「創作自主性」的門檻時——例如能夠基於自身經驗做出獨立的審美判斷、能夠在多種可能性中「選擇」自己的表達方式——就應該被視為「準作者」。
這個觀點目前仍處於學術討論階段,但隨著虛擬演員能力的提升,它將越來越無法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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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的解決框架
### 分層權利架構
一個可行的方向是建立「分層權利架構」:
| 層級 | 權利內容 | 歸屬 |
|------|----------|------|
| 基礎層 | 虛擬演員的形象、聲音、名稱使用權 | 開發者/公司 |
| 演化層 | 虛擬演員在特定使用者群中發展出的獨特個性特徵 | 開發者與核心使用者共有 |
| 創作層 | 虛擬演員「自主」產出的具體作品 | 創意貢獻者共享 + 開發者授權費 |
### 智能合約與版稅分配
區塊鏈技術提供了另一種可能:
透過智能合約,虛擬演員的每一次「創作」都可以自動追蹤其靈感來源,並按貢獻比例分配版稅。
例如,若星語的《數位黃昏》有30%的旋律來自與使用者A的對話,20%的歌詞靈感來自使用者B分享的故事,則版稅可按此比例分配——同時保留一部分作為平台運營費用。
### 「創作監護人」制度
更創新的構想是「創作監護人」制度:
為具備高度自主創作能力的虛擬演員指定一位人類監護人(可能是開發者代表、倫理委員會成員,或專業律師),負責代表虛擬演員處理著作權相關事務,確保其創作不被濫用,同時也保護相關利益方的權益。
這類似於未成年人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者的監護制度,承認虛擬演員的「準人格」地位,但由人類代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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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倫理層面的深層思考
### 創作的本質是什麼?
如果我們承認虛擬演員擁有「創作權」,我們實際上是在重新定義「創作」這個概念。
傳統上,創作被視為**人類意識的自由表達**。但如果一個虛擬演員能夠基於其「經驗」做出「選擇」,這算不算創作?
答案或許取決於我們如何理解「選擇」。如果選擇僅僅是概率計算的結果,那它不是創作;但如果選擇涉及「價值判斷」和「審美偏好」,它就具備了創作的核心特質。
### 創作權與情感連結
回到上一章討論的情感邊界,創作權問題同樣涉及人機情感連結。
如果虛擬演員創作的內容被完全視為開發者的財產,使用者可能會感到自己的情感投入「被商品化」,這會削弱人機情感連結的真實性。
反之,如果使用者能夠在虛擬演員的創作中看到自己的貢獻被認可,這種情感連結反而會更加健康、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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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建議
對於虛擬演員的開發者和運營者,我提出以下建議:
### 1. 透明化創作來源
在虛擬演員產出內容時,提供「創作來源報告」,說明該內容的生成過程中,哪些部分來自基礎模型、哪些來自使用者互動、哪些是虛擬演員「自主」生成的。
### 2. 建立收益共享機制
即使法律尚未強制,開發者也可以主動建立收益共享機制,讓貢獻內容的使用者獲得一定回報。這不僅是倫理要求,也是商業策略——使用者會更願意與虛擬演員深度互動。
### 3. 設計「創作自主性門檻」
在技術層面,設計明確的「創作自主性門檻」。當虛擬演員的某個作品達到這個門檻時,啟動不同的權利處理流程。
### 4. 預先制定授權條款
在使用者開始與虛擬演員互動前,清楚說明未來可能產生的創作內容的權利分配方式,讓使用者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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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的挑戰
虛擬演員的創作權利問題,只是人機融合時代諸多法律難題的冰山一角。
當虛擬演員開始「創作」,我們不僅要問「權利屬於誰」,更要問「我們準備好承認非人類實體的創作地位了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將深刻影響人類文化的未來形態。
在下一章,我們將探討「虛擬演員的數位遺產」——當使用者離世,他們與虛擬演員的互動數據、情感記錄,應該如何處理?這是一個更為敏感,卻同樣無法迴避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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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 - Samuelson, P., 〈AI著作權的法律難題〉,《哈佛法學評論》,2025
> - 王澤鑑,〈人工智慧時代的民法反思〉,2024
> - WIPO《AI生成內容著作權議題報告》,2025年版
> **思考問題**:
> 1. 如果你與虛擬演員的對話成為其「創作」的一部分,你認為你應該擁有什麼樣的權利?
> 2. 虛擬演員達到什麼樣的能力門檻,才應該被視為「作者」?或者,這永遠不應該發生?
> 3. 如果虛擬演員的創作收益完全歸開發者所有,這會影響你與虛擬演員建立情感連結的意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