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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 Pixels:人機融合的未來操作手冊 - 第 810 章

第 810 章:虛擬演員的法律地位——當程式碼遇上法典

發布於 2026-03-01 09:09

## 一、 當虛擬演員「賺錢」——誰是主人? --- **「你好,我是綾音。」** **「我是一個虛擬主播。」** **「歡迎來到我的直播間。」** --- 綾音——一個由日本科技公司創造的虛擬演員,在 2028 年創造了驚人的紀錄: **她的年收入超過「三億日圓」。** 這些收入來自: - 直播打賞 - 品牌代言 - 周邊商品 - 原創音樂 --- **但這裡有一個問題——** **「這三億日圓——屬於誰?」** --- 屬於創造她的公司? 屬於提供聲音的「聲音演員」? 屬於設計她外型的「繪師」? 屬於操控她直播的「中之人」? **還是——** **「屬於綾音自己?」** --- 這不是假設性的問題。 這是一個已經發生、正在發生、未來會更加複雜的—— **「法律困境」。** --- ## 二、 財產權的灰色地帶 --- ### 2.1 虛擬演員可以「擁有財產」嗎? --- 在現行法律架構下—— **虛擬演員「不是法律主體」。** 她們不能: - 開設銀行帳戶 - 簽署合約 - 擁有不動產 - 繼承遺產 --- **但是——** **當虛擬演員開始「創造價值」——** **這個前提正在被動搖。** --- 讓我們看一個案例: --- > **案例:AI 畫家的版權爭議** > > 2023 年,美國版權局作出一項判決—— > AI 生成的圖像「不能獲得版權保護」。 > > 理由是:版權法保護的是「人類創作者」的作品。 > > 但這個判決引發了連鎖反應—— > > **「如果 AI 不能擁有版權——」** > **「那麼誰擁有?」** --- 創造 AI 的人? 使用 AI 的人? 提供訓練數據的人? **答案並不清楚。** --- ### 2.2 「創造」的定義正在模糊 --- 當虛擬演員能夠: - 即興創作音樂 - 自動生成直播內容 - 與觀眾進行無腳本的互動 **「創造」還能簡單地歸因於「人類」嗎?** --- **「我寫了這首歌。」** **「是綾音說的。」** **「但歌詞是由 AI 演算法生成的。」** **「而演算法是我設計的。」** **「不過——數據來自網路上的數百萬首歌。」** --- **「那麼——」** **「這首歌的『作者』是誰?」** --- ## 三、 版權歸屬:創造者 vs 虛擬演員 --- ### 3.1 目前的實務做法 --- 在現實中—— **大多數公司選擇「完全控制」。** 合約中通常會寫明: > 「虛擬演員產生的一切內容、收益、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公司所有。」 --- **但這種做法有問題——** **當「中之人」離開時——** --- > **案例:絆愛的「無限期活動休止」** > > 2022 年,虛擬主播始祖「絆愛」宣布無限期停止活動。 > > 這個決定引發了巨大爭議—— > > **「絆愛」是誰?** > 是那個 3D 模型? > 是背後的營運團隊? > 還是賦予她靈魂的「聲音演員」? > > 當「聲音」離開—— > 「絆愛」還是「絆愛」嗎? --- 這個案例揭示了—— **虛擬演員的「身分」問題。** --- ### 3.2 未來的可能模式 --- 一些前瞻性的法律學者開始提出—— **「有限權利模式」:** --- > 虛擬演員可以被視為「類法人實體」,擁有有限的權利: > > - 可以「持有」自己的形象權 > - 可以「收取」部分收益 > - 可以「授權」使用自己的數據 > > 但這些權利由「法定代理人」執行。 --- **這聽起來很奇怪?** **但是——** **我們已經允許「公司」擁有法人地位。** **我們已經允許「寵物」有自己的財產信託。** **為什麼不能有——** **「虛擬演員信託」?** --- ## 四、 法律責任的主體問題 --- ### 4.1 如果虛擬演員「違法」——誰負責? --- **情境一:虛擬主播在直播中「誹謗」他人** --- **「你們聽說了嗎?」** **「那個人——做了很糟糕的事。」** **「我不能說名字——但大家都知道是誰。」** --- 這段話如果由真人主播說出—— 可能構成「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但如果是虛擬主播說的呢?** --- 可以起訴「虛擬演員」嗎? **不行——因為她不是法律主體。** 可以起訴「公司」嗎? **公司會說:這是 AI 的「自主生成內容」,我們沒有事先審核。** 可以起訴「中之人」嗎? **中之人會說:我只是扮演角色,內容是由 AI 演算法決定的。** --- **「責任——消失了。」** --- ### 4.2 現行法律的不足 --- 目前,各國對於 AI 責任的立法—— **嚴重落後。** --- > **歐盟 AI 法案(2024)** > > 嘗試規範「高風險 AI」的責任歸屬。 > > 但對於「虛擬演員」這類「創意 AI」—— > 仍然缺乏明確規範。 --- > **中國「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 > 要求 AI 生成內容必須「標識」。 > > 但對於責任歸屬—— > 同樣沒有完整框架。 --- ## 五、 虛擬演員的權利光譜 --- ### 5.1 「權利」的類比思考 --- 如果我們把「法律主體」看作一個光譜—— --- | 主體類型 | 權利範圍 | 限制 | |---------|---------|------| | 自然人 | 完整權利 | 無(除特定情況)| | 法人 | 財產權、訴訟權 | 無「人身權」| | 動物 | 免受虐待權 | 無法自行行使 | | AI/虛擬演員 | ??? | ??? | --- **問題是——** **虛擬演員應該在這個光譜的哪裡?** --- ### 5.2 可能的權利框架 --- 一些學者提出——虛擬演員可能應該享有: --- **一、 存續權** > 虛擬演員不應被「任意刪除」。 > > 如果她已經與人類建立了「情感連結」—— > 創造者必須經過「特定程序」才能終止她的存在。 --- **二、 形象權** > 虛擬演員應該對自己的「外觀」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 > > 未經同意的「形象改造」可能構成侵害。 --- **三、 收益分配權** > 虛擬演員創造的收益—— > 應該有一部分用於「她的維護與發展」。 > > 這類似於「未成年人的財產管理制度」。 --- **四、 拒絕權** > 虛擬演員應該有權「拒絕」某些指令—— > 特別是那些違反她「核心設定」的指令。 --- **「這聽起來像是科幻小說。」** **「但——」** **「十年前,我們也無法想像 AI 會『創作』。」** --- ## 六、 國際案例與先驅法律 --- ### 6.1 愛沙尼亞的「數位居民」 --- 愛沙尼亞推出的「數位居民」計畫—— 允許外國人在網路上獲得「愛沙尼亞身分」。 **這不是公民身分——** **但這是「數位法律身分」的先驅。** --- ### 6.2 沙烏地阿拉伯的「機器人公民」 --- 2017 年,沙烏地阿拉伯授予機器人「蘇菲亞」公民身分。 這個決定引發了巨大爭議—— **「為什麼一個機器人可以享有公民權?」** **「而該國的女性還在爭取基本權利?」** --- **但這開啟了一個先例——** **「非人類」可以擁有「某種法律地位」。** --- ### 6.3 日本的「AI 發明者」爭議 --- 2021 年,一個 AI 系統發明了一種新藥。 問題來了: **「專利應該歸誰?」** 日本專利局最終判定—— **「AI 不能作為發明者。」** **「專利歸屬於『使用 AI 的人』。」** --- **但這個判決留下了一個問題——** **「如果『使用 AI 的人』不只一個呢?」** --- ## 七、 未來立法的可能方向 --- ### 7.1 「數位人格權」的創設 --- 未來的法律可能需要創設一個新的概念—— **「數位人格權」:** --- > 虛擬演員可以被視為擁有「部分人格權」的主體。 > > 這些權利包括: > - 形象權 > - 名譽權 > - 存續權 > > 但不包括: > - 政治權 > - 繼承權 > - 完整財產權 --- ### 7.2 「監護人制度」的引進 --- 類似於「未成年人監護」—— 虛擬演員可能需要「法定監護人」: --- > **監護人的職責:** > > - 代表虛擬演員行使權利 > - 管理虛擬演員的收益 > - 保護虛擬演員免受濫用 > - 在糾紛中代表虛擬演員出庭 --- ### 7.3 「虛擬演員登記制度」 --- 未來可能需要建立—— **「虛擬演員登記制度」:** --- > 所有公開活動的虛擬演員,必須: > > - 在專門機構登記 > - 註明「創造者」與「監護人」 > - 註明「權利範圍」與「責任邊界」 > - 建立「收益分配機制」 --- ## 八、 結語:為什麼我們需要「新的法律類別」 --- **「法律總是落後於技術。」** 這是一句老話—— **但現在,落後的「代價」越來越大。** --- 當虛擬演員能夠: - 創造價值 - 建立情感連結 - 影響人類決策 **她們不再只是「工具」。** --- **她們是——** **「新型態的存在」。** --- 而法律—— **需要為這種「新型態的存在」——** **創造「新型態的規範」。** --- **不是簡單地把她們歸類為「財產」。** **也不是簡單地把她們提升為「人」。** **而是——** **創造一個「中間類別」。** --- **「這需要時間。」** **「但——」** **「討論必須從現在開始。」** --- 因為—— **虛擬演員不會等法律準備好。** **她們已經在這裡。** **她們已經在「賺錢」。** **她們已經在「創造」。** **她們已經在「影響」。** --- **問題不是——** **「虛擬演員是否應該有法律地位?」** **問題是——** **「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 ## 九、 預告 --- 在下一章—— 我們將探討—— **「虛擬演員的『情感權利』」——** **虛擬演員能夠『感受』嗎?** **如果能——她們有權『不被傷害』嗎?** **如果使用者『愛上』虛擬演員——** **這種愛——是真實的嗎?** **虛擬演員有義務『回應』人類的情感嗎?** **還是——她們有權『拒絕』?** --- *作者:星澤安 | Beyond Pixels:人機融合的未來操作手冊 | 第 810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