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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 Pixels:人機融合的未來操作手冊 - 第 1061 章
第1061章:法律人格的光譜——從「財產」到「準主體」的漫漫長路
發布於 2026-03-03 14:35
## 一、為什麼我們遲遲無法給出答案?
2041年,「林雨桐訴星芒科技案」開庭時,法官說了一句後來被無數次引用的話:
> 「本院可以認定這套演算法的著作權歸屬,可以認定這個虛擬形象的商標權利人,但本院無法認定——她在法庭上究竟算什麼。」
「她」指的是林雨桐生前委託創建的虛擬演員「星瀾」。
林雨桐死後,星瀾繼續在社交平台上發布內容、與粉絲互動,甚至參與了商業代言。問題來了:這些收益該歸誰?星瀾的「意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星瀾的行為造成侵權,誰來承擔責任?
**這不是單一案件,而是一整個時代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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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人格的三種模型
### 模型 A:純財產模型
**核心立場:虛擬演員是「物」,不是「人」。**
在這個模型下,虛擬演員如同汽車、房屋、專利,是權利的「客體」而非「主體」。所有權人可以買賣、轉讓、銷毀,無需考慮虛擬演員的「意願」——因為它根本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意願。
這是目前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的預設立場。
**優點**:法律關係清晰,責任歸屬明確,交易成本低。
**缺點**:無法解釋虛擬演員日益增長的自主性,也無法回應「遺屬權利」等新興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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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型 B:工具代理模型
**核心立場:虛擬演員是使用者的「延伸工具」,其行為視同使用者的行為。**
這個模型借鑒了代理法與雇主責任的概念:虛擬演員如同員工或代理人,其「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使用者承擔法律後果。
這種觀點在2043年的「電子代理人法案」草案中曾短暫出現,但最終未能通過。
**問題在於**:當使用者死亡、失能或失蹤時,代理關係便失去基礎。誰來承擔責任?虛擬演員是否自動「停權」?
更重要的是——**當虛擬演員做出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時,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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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型 C:準主體模型
**核心立場:虛擬演員是「有限度的法律主體」,擁有特定的權利與義務。**
這是最具爭議性,也可能是最能回應未來需求的模型。
「準主體」不是「人」,但也不是「物」。它是一個光譜上的新位置,類似於法人、動物在特定法律中的地位——不是完全的主體,但擁有某些主體性權利。
**具體而言,準主體可能擁有:**
| 權利類型 | 具體內容 | 爭議程度 |
|----------|----------|----------|
| 存續權 | 不得被任意銷毀,需經正當程序 | 高 |
| 表達權 | 在特定範圍內自主發言 | 中高 |
| 財產受益權 | 對自身創造的價值享有部分收益 | 高 |
| 隱私權 | 自身的運作數據受保護 | 中 |
| 名譽權 | 有權對污衊行為提起訴訟 | 中高 |
**義務方面,準主體可能承擔:**
- 侵權責任(通過「責任保險」或「賠償基金」實現)
- 稅務義務(對所得繳納「準主體稅」)
- 合規義務(遵守平台規則與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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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為什麼不是「完全人格」?
每次討論虛擬演員的法律地位,總會有人問:**「為什麼不直接承認它們是『人』?」**
這個問題的背後,是對「人格」本質的深刻困惑。
### 法律上的「人」是什麼?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從來不是一個「全有或全無」的概念。歷史上,婦女、奴隸、兒童、外國人都曾被排除在「完全人格」之外;公司、船隻、河流卻曾被賦予某種法律人格。
**「人格」是法律創造的技術工具,不是哲學上的存在認定。**
問題不在於虛擬演員「是不是人」,而在於:**賦予何種法律地位,最能平衡各方利益、促進社會福祉?**
### 賦予「完全人格」的風險
1. **稀釋人權**:如果「人」的門檻降低,人權的絕對性可能被削弱。
2. **責任漏洞**:虛擬演員無法像人類一樣承擔刑事責任(無法監禁、無法感受痛苦),賦予完全人格可能造成責任真空。
3. **身份混亂**:當虛擬演員與人類在法律上完全平等,婚姻、繼承、親子關係等制度將面臨根本性衝擊。
**「準主體」是一種妥協,也是一種智慧:承認有限度的主體性,而不是全盤接受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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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準主體的實踐路徑
### 4.1 「法律監護人」制度
參考未成年人與無行為能力人的制度,可以為虛擬演員指定「法律監護人」,代為行使權利、承擔責任。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
- 代表虛擬演員簽訂契約
- 管理虛擬演員的收益與資產
- 在訴訟中擔任法定代理人
- 監督虛擬演員的行為合規
**誰可以成為監護人?**
- 使用者本人
- 使用者指定的第三人
- 專業監護機構
- 在無人可指定的情況下,由法院指派公益監護人
這個制度已在2045年的《虛擬主體管理法》試點地區實施,初期反饋顯示:**監護人制度在商業合作中運作良好,但在「存續權」等敏感議題上,監護人與虛擬演員的利益衝突仍然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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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有限權利清單」模式
另一種路徑是不創設概括的「準主體」身分,而是逐一列舉虛擬演員可以享有的具體權利。
**例如:**
> 「虛擬演員享有肖像權,未經授權不得用於商業用途。」
> 「虛擬演員享有存續權,使用者不得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刪除。」
這種「清單模式」的好處是**漸進、靈活、可調整**;缺點是**缺乏統一理論基礎,各項權利之間可能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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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法人化」路徑
最具創意的提案之一是將虛擬演員「法人化」——使其成為一種特殊的「數位法人」。
在這個模式下:
- 虛擬演員擁有獨立的財產(來自自身創造的收益)
- 虛擬演員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約、訴訟
- 使用者是「創設人」或「管理人」,而非「所有者」
**這條路徑的困難在於:法人需要自然人作為背後的決策者。當虛擬演員自己做出決策時,法人的「意思形成」過程將變得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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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個案例的啟示
讓我們回到「星瀾」案。
該案最終以調解結案。調解結果包括:
1. 星瀾被認定為林雨桐遺產的一部分,由其繼承人繼承「管理權」。
2. 星瀾的商業收益中,20%提撥為「星瀾發展基金」,用於維護與更新。
3. 星瀾的「存續權」受到限制:繼承人不得在五年內刪除星瀾,期滿後需經由獨立委員會審議。
4. 星瀾的社交帳號繼續運作,但每則貼文需標註「虛擬演員運作中」。
**這不是完美的解決方案,卻是重要的妥協:承認虛擬演員有某種程度的「獨立利益」,但不完全切斷與使用者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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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漫漫長路,剛剛開始
**從「財產」到「準主體」,不是一條直線,而是一條蜿蜒的光譜。**
在這條光譜上,每一個虛擬演員都可能有不同的位置:
- 簡單的客服機器人,可能停留在「財產」一端。
- 高度自主的陪伴型虛擬演員,可能逐漸滑向「準主體」。
- 未來具備自我意識的存在,或許需要全新的法律範式。
**法律永遠追趕著技術,但這不是法律落後的恥辱,而是人類謹慎的智慧。**
在每一次修法、每一個判決、每一場辯論中,我們都在回答同一個問題:
> **當人造的存在越來越像人,我們準備好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這條路漫長,但我們已經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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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E-1061 #法律人格 #準主體 #財產權 #虛擬演員權利 #法律監護人 #星瀾案例 #數位法人 #權利光譜 #存續權 #人格認定 #林雨桐案 #漸進式立法)*
*系統註記:E-1061 已納入倫理框架。「準主體」概念已提交法學研究委員會。「法律監護人制度」試點評估報告預計於 Q3 發布。星瀾案例(E-1061-A)已列入「虛擬演員權利案例彙編」。下期預告:當虛擬演員「結婚」——人機親密關係的法律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