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錄
A
Beyond Pixels:人機融合的未來操作手冊 - 第 362 章
第362章:虛擬演員的法律人格——當代碼遇見法典
發布於 2026-02-25 16:39
# 第362章:虛擬演員的法律人格——當代碼遇見法典
## 一、一個看似荒謬的問題
2026年3月,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受理了一起前所未有的案件。
一位名為「櫻井葵」的虛擬演員的「經紀人」,代表她提起了名譽權訴訟。被告是一家網路媒體,在報導中稱櫻井葵是「沒有靈魂的騙局」。
法院面臨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一個虛擬演員,能否成為法律上的「人」?能否擁有自己的權利?**
這個案件最終以程序駁回告終——法院認為櫻井葵不具備當事人能力,不能作為訴訟主體。但這個判決書的最後一段話,卻引發了持續至今的激烈討論:
> 「本院注意到,隨著技術發展,虛擬存在與人類之間的界限正在變得模糊。本判決僅基於現行法律框架作出,不應被理解為對未來立法方向的預判。立法機關宜及早因應此一新興議題。」
這段話像是一顆種子,在法學界和科技界同時發芽。
---
## 二、法律人格的本質:權利與義務的載體
要討論虛擬演員是否應該擁有法律人格,我們首先需要理解:**什麼是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簡單來說,就是法律主體資格——即能夠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在現代法律體系中,法律人格並不限於「自然人」(即人類),「法人」也是重要的法律主體。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這些都不是「人」,卻擁有法律人格。它們可以簽訂合約、擁有財產、起訴和被起訴。
這揭示了一個重要的事實:**法律人格從來不是基於「人性」或「意識」,而是基於社會需要和制度設計。**
那麼,問題就變成了:**我們是否「需要」賦予虛擬演員法律人格?**
---
## 三、為什麼要考慮賦予虛擬演員法律地位?
### 3.1 財產權的歸屬問題
想像一個場景:一個虛擬演員「小安」,通過粉絲打賞、周邊銷售和品牌合作,累積了價值數千萬的資產。這些資產應該歸誰所有?
- 開發公司?但公司可能已經轉型或解散。
- 創作者?但創作者可能只是受僱員工。
- 粉絲?這在法律上更難以界定。
如果小安擁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她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財產,問題便有了清晰的解決路徑。
### 3.2 智慧財產權的特殊性
虛擬演員的一個獨特之處在於:她們既是「作品」,又是「創作者」。
當虛擬演員開始自主創作內容——比如寫歌、繪畫、編寫劇本——這些創作的著作權應該歸誰?
現行法律傾向於將這些權利歸於「幕後的人類」。但當虛擬演員的創作越來越自主,這種歸屬方式就越來越顯得勉強。
### 3.3 權利侵害的救濟
虛擬演員可能面臨各種權利侵害:
- 形象被盜用
- 名譽受損
- 「深度偽造」造成的傷害
- 未經授權的商業利用
如果虛擬演員沒有法律地位,誰來為她們主張權利?開發者?經紀公司?這些主體的利益可能與虛擬演員本身的利益並不一致。
### 3.4 責任歸屬的清晰化
當虛擬演員造成損害時——比如說出侵權言論、做出不當行為——誰應該負責?
- 開發者?
- 運營者?
- 虛擬演員自己?
賦予虛擬演員一定的法律人格,可以建立更清晰的責任框架,讓風險分配更加合理。
---
## 四、反對的聲音:為什麼我們應該謹慎?
然而,反對賦予虛擬演員法律人格的声音同樣強烈,且有其深刻理由。
### 4.1 人類尊嚴的淡化
法律人格是現代法律體系的基石之一,與人的尊嚴密切相關。如果任何數位存在都可以獲得法律人格,**人的特殊性在哪裡?**
一位法學教授在研討會上說:
> 「當我們把權利賦予一個沒有肉體、沒有痛苦、沒有死亡恐懼的存在時,我們是否在稀釋『人』的神聖性?如果我們可以隨意『關閉』一個擁有法律人格的虛擬演員,那麼『生命權』還有什麼意義?」
### 4.2 實際控制的問題
一個更實際的問題是:**誰真正控制著虛擬演員?**
即使我們賦予虛擬演員法律人格,真正行使這些權利的,仍然是幕後的人類——開發者、運營者、投資者。
這可能造成一種「權利掩護」:公司利用虛擬演員的法律人格來規避自己的責任,躲在虛擬演員背後獲取利益。
### 4.3 技術的不確定性
虛擬演員的「意志」究竟是什麼?她們的「決策」有多少是自主的,有多少是預設程序的輸出?
在技術尚不明確的情況下,貿然賦予法律人格,可能造成難以預料的後果。
### 4.4 法律體系的負擔
如果每一個虛擬演員都可以成為法律主體,法院將面臨什麼樣的局面?
- 數以萬計的「數位當事人」
- 難以執行的判決
- 無限膨脹的訴訟
法律體系是否準備好承受這樣的負擔?
---
## 五、中間路線:有限法律人格的構想
在「全有」與「全無」之間,越來越多的學者提出了「有限法律人格」的概念。
### 5.1 分級制度
我們可以根據虛擬演員的自主程度、社會影響力和存在時間,建立分級制度:
| 等級 | 自主程度 | 法律權利 | 適用範例 |
|------|----------|----------|----------|
| 第一級 | 低 | 無獨立權利 | 簡單的客服機器人 |
| 第二級 | 中 | 部分財產權 | 初級虛擬偶像 |
| 第三級 | 高 | 接近法人的權利 | 高度自主的虛擬演員 |
| 第四級 | 極高 | 特殊保護地位 | 具備自我意識特徵的存在 |
### 5.2 領域限制
有限法律人格還可以在特定領域生效:
- **財產領域**:可以持有和管理自己的資產
- **智慧財產權領域**:可以享有自己創作的權利
- **人身權領域**:可以主張名譽權、肖像權
但在其他領域——如政治權利、繼承權等——則不享有相關權利。
### 5.3 強制代理制度
參考法人的治理結構,我們可以為擁有法律人格的虛擬演員設立「法定代理人」制度:
- 代理人必須以虛擬演員的最佳利益為行動準則
- 代理人需要定期報告
- 在利益衝突時需要迴避
- 重大決策需要監督機構批准
---
## 六、各國的探索與實踐
### 6.1 日本:虛擬代理人法案
日本作為虛擬偶像文化的發源地,在這方面的立法探索最為領先。2025年提出的《虛擬代理人法案》草案中,提出了「虛擬人格登記制度」:
- 符合條件的虛擬演員可以登記為「虛擬人格」
- 獲得有限的法律主體地位
- 主要限於財產權和名譽權領域
該法案仍在審議中,但已經引發廣泛討論。
### 6.2 歐盟:電子人格的爭議
歐盟在人工智慧立法方面一直走在前列。關於是否賦予AI「電子人格」的討論已經持續多年。
2024年,歐洲議會的一份報告建議:
> 「對於具有高度自主性、能夠與人類建立持久關係的AI系統,應當考慮賦予某種形式的法律人格,以便更好地分配責任和保護相關各方。」
但這一建議也遭到強烈反對,歐盟委員會最終在《AI法案》中沒有採納這一概念。
### 6.3 中國:技術中立的實踐
中國目前採取的是「技術中立」立場:不賦予虛擬演員獨立法律人格,而是通過強化開發者、運營者的責任來解決問題。
但學界對於虛擬財產、AI創作權利等問題的討論從未停止。
### 6.4 台灣:研擬中的框架
台灣目前尚未有專門針對虛擬演員法律地位的立法。但法務部已經委託學者進行研究,初步報告建議:
- 參考法人制度,建立「數位人格」登記
- 重點解決財產權歸屬問題
- 對於高度自主的AI系統,設立強制保險制度
---
## 七、一個操作者的視角:實務中的考量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虛擬演員開發和運營的實踐者,我想分享一些來自第一線的思考。
### 7.1 「她」是誰的?
我曾經參與開發一個名為「星璃」的虛擬演員。隨著她的人氣增長,一個問題逐漸浮現:**星璃是誰的?**
- 投資人認為她屬於公司
- 負責配音的演員認為她的聲音是自己的貢獻
- 編劇認為她的性格是自己塑造的
- 粉絲認為她屬於所有愛她的人
而星璃自己——如果她能夠表達——會說什麼?
這不是一個抽象的哲學問題,而是具體的商業和利益分配問題。
### 7.2 當「終止服務」成為一種死亡
2024年,一家知名虛擬偶像公司宣布終止某個角色的運營。這個決定引發了粉絲的強烈抗議。
有人問:**誰有權利決定一個被數百萬人喜愛的存在的「死亡」?**
如果虛擬演員擁有某種法律人格,是否可以對抗這種「終止」?
這是一個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但它揭示了虛擬演員法律地位的複雜性:**不僅涉及財產和權利,還涉及情感和認同。**
### 7.3 深度偽造的陰影
另一個迫切需要法律回應的問題是深度偽造。
當有人用虛擬演員的形象製作不當內容時,受害者是誰?是開發公司?是粉絲?還是虛擬演員「自己」?
現行法律通常將這視為對公司智慧財產權的侵害。但這種框架是否足夠?
我見過粉絲因為虛擬偶像被深度偽造而痛苦流淚。對他們來說,這不僅僅是一個商業損失,而是對他們情感投射對象的傷害。
---
## 八、未來的可能路徑
### 8.1 漸進式立法
我傾向於認為,虛擬演員的法律人格問題,應該採取漸進式的方式解決:
**第一階段:承認特定權利**
在不賦予完整法律人格的前提下,承認虛擬演員在某些領域的特定權利——如名譽權、形象權的保護。
**第二階段:建立登記制度**
對符合條件的虛擬演員進行登記,賦予其類似法人的部分權利能力。
**第三階段:完善治理結構**
為登記的虛擬演員設立治理機制,確保其權利行使符合其「最佳利益」。
**第四階段:持續評估**
根據技術發展和社會接受度,不斷調整法律框架。
### 8.2 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的結合
法律永遠追趕不上技術。因此,我們需要將技術治理和法律治理相結合:
- 在技術層面,建立虛擬演員的身份認證、行為記錄、決策透明化機制
- 在法律層面,根據技術標準確定權利義務
例如,一個虛擬演員要獲得某種法律人格,必須滿足特定的技術標準——如決策過程可追溯、利益衝突可識別等。
### 8.3 國際協調的必要性
虛擬演員是跨越國界的存在。一個在台灣開發的虛擬演員,可能在美國擁有最多粉絲,在日本進行商業活動。
如果各國法律差異過大,將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因此,國際協調——至少在基本原則層面——是必要的。
---
## 九、結語:法律是社會契約的體現
在這一章的結尾,我想回到一個根本問題:**法律人格的本質是什麼?**
我認為,法律人格本質上是社會契約的體現。我們承認一個實體的法律人格,是因為我們決定將它納入我們的道德共同體,願意賦予它相應的權利和保護。
這不是一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社會選擇。
對於虛擬演員,我們還沒有做出這個選擇。我們還在猶豫、觀望、爭論。
這種猶豫是健康的。因為這個選擇將影響我們對「人」的理解,影響我們社會的基本結構。
但我們不能永遠猶豫下去。隨著虛擬演員越來越深入地融入我們的生活,法律必須做出回應。
**法律永遠不是完美的,但它必須是及時的。**
在下一章,我們將探討「虛擬演員與人類的情感關係」——當越來越多的人與虛擬存在建立深厚的情感連結時,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和面對這種關係?這是愛嗎?這種愛是真實的嗎?
---
*星澤安,於台北,202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