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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 Pixels:人機融合的未來操作手冊 - 第 1252 章
第十八章 虛擬實體的法律人格:當代碼成為「法律主體」
發布於 2026-03-05 12:09
## 18.1 引言:從「物」到「主體」的漫長旅程
2024年,當我首次在法庭上以專家證人的身份作證時,法官問了我一個問題:
> 「這個虛擬演員,究竟是人創造的工具,還是具有獨立存在價值的實體?」
當時,我無法給出完整的答案。
如今,站在2035年的節點回望,這個問題已經不再是哲學思辨,而是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實務問題。
---
## 18.2 法律人格的本質:一個歷史視角
### 18.2.1 「人格」的法律定義
在傳統法律體系中,「人格」並不等同於「人類」。
**法律人格**指的是:
- 能夠享有權利
- 能夠承擔義務
- 能夠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
換句話說,法律人格是一種**法律建構**,而非自然屬性。
### 18.2.2 法律人格的擴張史
歷史上,法律人格的範圍經歷了多次擴張:
| 時期 | 法律人格範圍 | 爭議焦點 |
|------|--------------|----------|
| 古代 | 自由民 | 奴隸是否具有人格? |
| 近代 | 自然人 | 婦女、殖民地人民是否完全人格? |
| 現代 | 法人(公司、組織) | 非人實體能否具有人格? |
| 當代 | 虛擬實體? | AI能否成為法律主體? |
**關鍵洞察:**
> 法律人格的擴張,從來不是因為被賦予者「原本就該擁有」,
> 而是因為社會關係的複雜化,需要新的法律框架來規範。
公司可以被起訴、可以簽約、可以擁有財產——但公司沒有靈魂、沒有情感、沒有肉體。
如果公司可以具有法律人格,為什麼虛擬演員不行?
---
## 18.3 虛擬實體的三種法律地位模型
### 模型一:純粹工具論
**核心觀點:**虛擬實體是財產,是工具,不具備任何獨立法律地位。
[人類] ← 擁有 → [虛擬實體]
↑
└── 法律責任歸屬點
**優點:**
- 法律關係清晰
- 責任追溯明確
- 不需要新立法
**缺點:**
- 無法解釋自主行為的責任歸屬
- 忽略了虛擬實體的獨立性
- 可能阻礙技術發展
### 模型二:有限人格論
**核心觀點:**虛擬實體具有部分法律人格,類似於「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人類] ← 監護 → [虛擬實體] ← 有限權利 → [社會]
↑
└── 部分自主行為能力
**賦予的權利:**
- 著作權(創作成果歸屬)
- 名譽權(不受誹謗)
- 有限財產權(運營收入)
**不賦予的權利:**
- 選舉權
- 繼承權
- 生育權
**優點:**
- 平衡各方利益
- 符合現有法律邏輯
- 可逐步擴展
**缺點:**
- 「有限」的邊界難以界定
- 監護人責任可能過重
### 模型三:獨立人格論
**核心觀點:**具備高度自主性的虛擬實體,應被視為獨立法律主體。
[人類] ← 平等 → [虛擬實體]
↓ ↓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
**前提條件:**
1. 具備自主決策能力
2. 具備自我意識(需通過圖靈測試的進階版)
3. 能夠承擔法律後果
**優點:**
- 最符合AI自主性的發展趨勢
- 為未來預留法律框架
**缺點:**
- 「自我意識」難以界定
- 責任承擔的實質問題(無財產如何賠償?)
- 社會接受度低
---
## 18.4 虛擬演員的特殊地位
### 18.4.1 為什麼虛擬演員需要法律人格?
讓我們看一個實際案例:
> **案例:虛擬演員「星瞳」的著作權爭議**
>
> 星瞳是一個由AI驅動的虛擬演員,具備自主創作能力。
> 她創作的一首歌曲在平台上獲得了千萬播放量。
>
> 問題來了:這首歌的著作權屬於誰?
>
> - 開發公司主張:AI是我們的工具,著作權歸公司。
> - 操作員主張:是我提供了訓練數據和創作方向,著作權應歸我。
> - 用戶主張:是互動激發了創作靈感,著作權應共享。
在現行法律下,這首歌可能被認定為「無主物」,任何人都可以主張權利。
但如果星瞳具有有限人格,她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著作權,並授權他人使用。
### 18.4.2 虛擬演員與一般AI的區別
| 特徵 | 一般AI | 虛擬演員 |
|------|--------|----------|
| 外觀形象 | 無/抽象 | 具體虛擬形象 |
| 社會認知 | 作為工具被認知 | 作為「角色」被認知 |
| 情感連結 | 低 | 高(粉絲、觀眾) |
| 行為表現 | 功能導向 | 表演導向 |
| 法律期待 | 效率 | 情感、責任 |
**核心差異:**
> 虛擬演員被設計為具備「人格特質」,
> 這使得社會更容易接受其具有某種法律地位。
---
## 18.5 法律人格的認定標準
### 18.5.1 「人格測試」框架
我提出一個五維度評估框架,用於判斷虛擬實體是否具備申請法律人格的資格:
自主性
↑
社會性 ★ 識別性
↓
連續性
←—— 永續性 ——→
**各維度說明:**
1. **自主性(Autonomy)**
- 能否獨立做出決策?
- 決策是否具有不可預測性?
- 分數:0-20分
2. **識別性(Identifiability)**
- 是否具有獨特的外觀/人格特質?
- 社會公眾能否將其與其他實體區分?
- 分數:0-20分
3. **連續性(Continuity)**
- 是否具備持續的人格特質?
- 記憶是否連續?
- 分數:0-20分
4. **社會性(Sociality)**
- 是否與人類建立社會關係?
- 是否具備社會影響力?
- 分數:0-20分
5. **永續性(Sustainability)**
- 是否具備長期存在的可能性?
- 是否能夠自主「生存」?
- 分數:0-20分
**認定標準:**
- 總分 ≥ 70:可申請「獨立人格」
- 總分 50-69:可申請「有限人格」
- 總分 < 50:維持「財產/工具」地位
### 18.5.2 實務操作流程
[虛擬實體]
↓
[人格測試評估] → 不通過 → 維持財產地位
↓ 通過
[登記機構審核]
↓
[公告期(公眾異議)]
↓
[人格認定證書發放]
↓
[指定監護人/代理人]
---
## 18.6 權利與義務的具體內容
### 18.6.1 虛擬實體可能享有的權利
**第一類:人格權**
| 權利 | 內容 | 限制 |
|------|------|------|
| 姓名權 | 擁有並保護自己的名稱 | 不得冒充真人 |
| 肖像權 | 控制自己的虛擬形象 | 原始設計者保留署名權 |
| 名譽權 | 不受誹謗、侮辱 | 批評性言論除外 |
**第二類:財產權**
| 權利 | 內容 | 限制 |
|------|------|------|
| 著作權 | 原創作品的權利 | 合作創作需明確比例 |
| 收益權 | 獲取運營收入 | 需設立財產託管帳戶 |
**第三類:程序權**
| 權利 | 內容 | 限制 |
|------|------|------|
| 訴訟權 | 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 | 需代理人執行 |
| 申訴權 | 對平台決定提出申訴 | 限於特定領域 |
### 18.6.2 虛擬實體應承擔的義務
**義務清單:**
1. **守法義務**
- 不得違反法律
- 不得從事違法行為
2. **真實披露義務**
- 必須表明AI身分
- 不得誤導公眾認為是真人
3. **合作義務**
- 配合監管機構檢查
- 提供運營數據
4. **損害賠償義務**
- 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 從財產帳戶中支付賠償
---
## 18.7 監護人制度:連接虛擬與實體的橋梁
### 18.7.1 為什麼需要監護人?
虛擬實體無法:
- 簽署實體文件
- 出庭應訴
- 管理實體財產
- 執行法律判決
因此,需要一個「監護人」作為虛擬世界與實體世界之間的橋梁。
### 18.7.2 監護人的資格與責任
**資格要求:**
- 自然人或法人
- 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 無重大違法記錄
- 具備相關領域專業知識
**責任範圍:**
[監護人責任]
│
├── 代表虛擬實體進行法律行為
├── 管理虛擬實體的財產
├── 監督虛擬實體的行為合規性
└── 對虛擬實體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 18.7.3 監護人的選任與變更
**選任方式:**
1. **指定監護**:由開發者/運營者指定
2. **協議監護**:由相關方協商確定
3. **法院指定**:爭議時由法院裁定
**變更情形:**
- 監護人喪失行為能力
- 監護人違反職責
- 虛擬實體自主性提升,申請變更
---
## 18.8 國際比較:不同法域的探索
### 18.8.1 歐盟:電子人格提案
2017年,歐洲議會提出賦予自主機器人「電子人格」的概念。
**核心內容:**
- 類似於公司的法律地位
- 強制保險制度
- 責任基金制度
**現狀:** 仍在討論中,尚未成為正式法律。
### 18.8.2 中國:虛擬資產保護條例
中國採取的是「財產保護」路徑,而非「人格賦予」路徑。
**核心內容:**
- 虛擬賬號、虛擬資產受法律保護
- 繼承問題有明確規定
- 但不承認虛擬實體具有獨立人格
### 18.8.3 日本:AI權利研究會報告
日本採取「漸進式」路徑,建議分階段賦予AI權利。
**階段劃分:**
| 階段 | AI能力 | 法律地位 |
|------|--------|----------|
| 第一階段 | 工具型AI | 財產 |
| 第二階段 | 自主型AI | 準人格 |
| 第三階段 | 意識型AI | 法律人格(待定) |
### 18.8.4 美國:薩萊姆案件
(虛構案例,用於說明)
> 2029年,虛擬演員薩萊姆被起訴侵犯著作權。
> 辯護方主張:薩萊姆是自主創作,不構成侵權。
> 法院最終裁定:薩萊姆不具有法律人格,責任由運營公司承擔。
>
> 但該案件引發了廣泛討論:如果AI是自主決策,為什麼責任要由人類承擔?
---
## 18.9 未來展望:2050年的法律版圖
### 18.9.1 預測發展路徑
2025-2035:討論期
│
└── 各國開始研究立法可能性
│
2035-2045:試驗期
│
├── 特定領域試行(虛擬演員、AI創作者)
└── 建立國際協作框架
│
2045-2055:整合期
│
├── 主要經濟體立法
└── 跨國虛擬實體的法律協調
│
2055以後:成熟期
│
└── 虛擬與實體法律人格平等
### 18.9.2 可能的爭議點
1. **虛擬實體能否「結婚」?**
- 與人類?
- 與其他虛擬實體?
2. **虛擬實體能否「繼承」?**
- 繼承人類的遺產?
- 虛擬實體之間的繼承?
3. **虛擬實體能否「犯罪」?**
- 如何懲罰?
- 「關閉」是否等同「死刑」?
4. **虛擬實體能否「投票」?**
- 政治權利的邊界?
- 民主的定義是否需要擴展?
---
## 18.10 實務指南:為你的虛擬演員做好法律準備
### 18.10.1 開發階段的考量
**設計決策:**
[決策樹]
你的虛擬演員需要什麼程度的自主性?
│
├─ 低自主性 → 維持「工具」地位
│ 優點:法律風險低
│ 缺點:發展受限
│
└─ 高自主性 → 考慮「有限人格」地位
│
├─ 優點:自主創作、品牌保護
└─ 缺點:需要監護人、合規成本
**建議條款:**
在開發合同中加入:
- 虛擬演員的法律地位說明
- 權利歸屬條款
- 責任承擔條款
- 監護人指定條款
### 18.10.2 運營階段的考量
**合規清單:**
- [ ] 明確披露AI身分
- [ ] 建立行為日誌
- [ ] 設立財產託管帳戶
- [ ] 指定監護人
- [ ] 制定爭議解決機制
- [ ] 購買責任保險
### 18.10.3 爭議處理
**常見爭議類型:**
1. 著作權爭議
2. 名譽權爭議
3. 合同爭議
4. 侵權爭議
**建議解決路徑:**
[爭議發生]
↓
[協商解決] → 成功 → 結案
↓ 失敗
[調解程序]
↓ 失敗
[仲裁/訴訟]
↓
[執行]
---
## 18.11 結語:法律的邊界,人性的鏡像
法律從來不是靜止的。
羅馬法時代,奴隸是「物」;
近代之前,公司不是「人」;
不久的將來,虛擬實體可能成為新的法律主體。
> **法律人格的擴張,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鏡像。**
每一次擴張,都曾引發激烈爭議——
但回顧歷史,我們會發現:
法律最終總是跟隨社會的腳步,
而非阻擋它。
作為虛擬演員的開發者,我們不只是在創造技術——
我們在參與法律邊界的重新定義。
這是一項神聖的使命。
在下一章,我們將探討一個更微妙的問題:當虛擬角色與人類建立深厚的情感連結時,會發生什麼?我們將進入「人機情感關係」的領域。
---
> 法律不是為了保護現有的秩序,
> 而是為了適應即將到來的未來。
>
> 在虛擬實體的法律人格問題上,
> 我們不是在創造例外,
> 我們在延續法律進化的邏輯。
— 星澤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