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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十八次買回庫藏股案
- 2024/8/14 上午 12:00:00
- 2030
- 彰源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十八次買回庫藏股案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1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58,525,71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8/15~113/10/1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4.00~2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 提請核准通過股份買回計畫,依下列主要條件自台灣證券集中 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958,525,713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13年08月15日起至113年10月14日 止。預計買回2,000,000股,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1%。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4元至20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列所定 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爰依據「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七條規定,每日可買進股份數量不超過 666,667股。 本次買回股份案所訂各項,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時,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 另請核准有關此次買回本公司普通股所應出具之董事會聲明書如附件所示。 經提案表決全體出席董事一致通過決議如下:決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身)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 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 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且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觸犯本公司「工作規則」 遭受處分者,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則按職位、服務年資及績效表現等三種類別核計; 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及轉讓限制等相關事項, 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七條:庫藏股轉讓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期限內買回庫藏股。 二、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再轉讓限制等作業 事項。 三、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八條: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該次庫藏股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公司轉讓股份於員工時,限制員工於取得半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1%,且 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55%,茲聲明本 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評估意見,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 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4元至每股新台幣20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未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評估其預定 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且符合相關規定。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