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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 接獲ICC就股東協議爭議之仲裁結果
- 2024/12/11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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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堤維西
- 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 接獲ICC就股東協議爭議之仲裁結果
- 1.事實發生日:113/12/11 2.公司名稱: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與印度上市公司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 子公司VarrocCorp Holding BV以各半股權合資經營Varroc TYC Corporation, 並簽訂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透過合資公司之大陸子公司 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及重慶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於大陸經營車燈OEM業務。 雙方因合資公司經營爭議,互相指述他方違反股東協議及過渡管理協議等約定, VarrocCorp Holding BV提出仲裁聲請後,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 隨即提出反請求,雙方母公司即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本公司經追加成為 本仲裁案件之當事人,雙方互相請求仲裁庭決定其得依股東協議,請求收買他方所 持有合資公司股份。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3年12月11日接獲ICC作出部分終局仲裁判斷, 認定VarrocCorp Holding BV與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違反股東協議 與合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依股東協議有權收買 VarrocCorp Holding BV所持有之合資公司股權;並命VarrocCorp Holding BV與 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尚持有合資公司股權時,不得對合資公司員工進行挖角 ,並駁回VarrocCorp Holding BV與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收買合資公司股權 之請求。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與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為勝訴方, 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均無重大負面影響。 6.因應措施: 合資股東間爭議經本件仲裁判斷獲得解決。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