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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 2025/4/23 上午 12:00:00
- 6742
- 澤米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84,689,90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24~114/06/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7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02/05 ~ 114/02/05 、 預定買回股數(股):1500000 、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10000 、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13/12/27~114/02/26申報買回1,500,000股,實際買回10,000股:本公司視股價變化 於價格區間內分批買回,為考量員工認購意願及資金運用效益,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 股價,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4年04月23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 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包含本公司直接(間接)轉 投資持股超過 50%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 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考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 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 認購股數,並呈報董事會核定之。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 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 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 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 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 擔。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 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審計員會審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訂 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定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4月23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是,已聲明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中國信託證券評估其買回股份價格具合理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